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律意见
敬启者: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该规定),同时废止了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的实施,要求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一些特殊的保护,加大了用人单位在用女职工时的一些义务,现根据该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公司在用女职工时予以参考。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有义务书面告知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从风险的防范来看,那就要求人力资源部在招聘女职工时应在招聘时应书面告知女劳动者其从事的岗位是禁忌从事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士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士知识的培训。
2、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用人单位在劳动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7、女职工生育假
正常生育 | 难产假 | 多胞胎假 | 流产假 | |
未满4个月 | 已满4个月 | |||
产前15天,产后83天,共98天。 | 增加15天,共113天。 | 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15天 | 42天 |
8、生育津贴和生育、流产医疗费。
(1)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生育、流产医疗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9、哺乳期保护
(1)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2)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多胞胎的,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
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意见第二条中第5、第7、第9(1)的(见红色字体部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害女职工人数以1000-5000元/人予以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意见第三条中第(一)、(二)的(见蓝色字体部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受害女职工人数以1000-5000元/人予以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意见第三条中第(三)、(四)的(见橙色字体部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赔偿劳动者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予赔偿。
(三)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我公司应对该部行政法规必须采取的措施
(一)按新法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部法律的实施,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与该法律规定相冲突,因此,在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如产假。
(二)及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五险)。
(三)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对于制造业应严格控制噪音的分贝数、对于高温的应安排男职工进行作业。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HR在执行时予以参考!
本栏目: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上一篇:实习生与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