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与劳动者

实习生与劳动者

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62月,19岁的小李是某医药高级技工学校的二年级学生。前段时间,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十几名同学来到一家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实习了两个月后,小李开始感到全身酸痛,肌肉颤抖,而且还不断掉头发。很快,去医院做检查的小李被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住院至今,小李先后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尽管目前她已被确认是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患上这一重病的,但当小李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时,却被告知因为她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她的情形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就这样,公司拒绝为小李承担医疗费,而家境贫寒的小李全家就此陷入了困境之中。 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万般无奈之下,小李一纸诉状把她实习的这家药业公司告上了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调解下,这家药业公司终于同意负担小李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出钱纯粹是出于同情,这笔费用绝非小李的工伤损害赔偿金。 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小李的事情暂时告一段落。可是,在法律上,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如果不是,众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人身伤害时,他们的权益又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实习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这一解释本身就为人们提供了两种解读实习的模式: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而实习学生也确实参加了实际劳动,创造出了包括劳动价值在内的劳动成果。实习学习的身份依旧是学生,但行为却是劳动者的劳动。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曾说过:除了行为,在法律面前我是不存在的。的确,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从关注人的身份到关注人的行为的转化过程。但编写于1979年,具有一些年代特征同时也更具有权威性的《辞海》的解释,则更加倾向于将实习定位在学习而非劳动,即:实习法:也叫实习作业。教学方法之一。教师组织学生在学校工厂、实习园地以及其他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以获得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已学过的书本知识,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实习法通常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制图、生产知识等课程中运用。”“实习在字义上的双重含义,导致了实践中将双重含义集于一身的实习学生的身份之争。 实习劳动既产生于学生的自我寻找,也产生于学校与用人单位协议后的安排。有调查显示,近70%的大学生感觉择业时最缺乏的是实践经验。为增加工作经验,学生利用在学校的学习时间到校外打工实践。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的同时,还产生了《劳动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学生心中,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开端。例如,上述案件中小李的代理律师就认为,小李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小李的专业是化学制药技术工人,学校安排她到药厂实习,从事的也是和药厂职工完全一样的实际生产劳动。因此,小李和药业公司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药业公司完全应该对小李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校方也要担当起一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实习单位却并不这样认为。就实习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职工有根本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拥有与正式员工完全一样的待遇。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工,并且有的单位并不需要实习学生的辅助。单位安排实习生不仅得不到什么,反而还要安排专人进行实习管理和指导,因此有的实习单位还要求学生或学校交实习费。像这样的情况,实习生和单位之间怎么会是劳动关系呢”?由于《劳动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只有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实习劳动中产生的争议难以解决,尤其是当以实习的形式进行劳动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更为难办.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实习行为的法律认定:是学习,还是劳动? 难办之处在于:受伤者一方面是学生身份,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的伤。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企业受伤后,应进行工伤鉴定,而且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企业支付。但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后该如何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有的实习生可能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一点,对照劳动部1996812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国务院20034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且未另作规定,答案就不言自明了。而且,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也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双重身份与双重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并不等于没有人对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负责。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自己负责。实际上,实习学生从身份到行为的双重性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法律后果,即学校和实习单位都对实习学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劳动中,任何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都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确保从事劳动的人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防止身心受到危害,确保劳动者得到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正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在德国,采用技术措施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的适用范围,就包括工业、商业中的所有工人、技术雇员、学徒、技工和工头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其他途经对在劳动中受到伤害的实习生进行保护。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人身伤害的案件,认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由于实习单位过错,一审判决实习单位的上级法人单位向实习生廖某赔偿65万余元。 23岁的廖某是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学生,经学校推荐,于20039月到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20031226日下午3时左右,汽运四分公司职工何林驾驶公司客车倒车时,将廖尚军撞倒致伤。 事发后,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的伤残等级为7级。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廖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廖不服,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廖与汽运四分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作为仍是交通学校学生的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其受伤时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而非工伤待遇。法院还认为,由于实习单位未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未尽到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因此由其上级法人单位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小李案件的最后结果也体现出实习单位和学校都负有责任。小李在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后续治疗费10 000元撤诉后,在医院治疗期间,药业有限公司和李淑所在的高级技工学校分别支付22 000元和4 000兀。其父又于2005714日到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请求判令被告药业有限公司和小李的学校一次性赔偿李淑人身损害费149 968元。郑州高新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8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药业有限公司同意赔偿李淑各种费用共计77 000元,其中已支付22000元,剩余55 000元当庭一次性付清。被告河南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同意赔偿原告李淑各种费用共计9 000元,其中已支付4000元,剩余5 000元当庭支付。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值得警惕的另类实习,有些用人单位常常在招聘会上直接招收实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大四找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大一、大二低年级的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与学校进行不正当的合作”)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赚取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这些实习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与正常员工相差无几,有的甚至还高出许多。而这 些人的工资与正常员工相比却往往少得可怜。20057月中旬,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 一次例行检查活动中,意外发现了一批由200多名中学生组成的实习者。这些学生来自同一个地方,他们是被工头组织集体来东莞打工的。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在对相关企业以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后。这些实 习的学生才返回原籍。 广西300多名中专生被学校安排到东莞虎门镇某电子厂实习.实习的内容不但与专业知识毫无关系,工作环境恶劣,每天要工作12 个半小时,而且每人每月还要向学校上交60元的管理费。学生说:我们就像包身工一样,成为学校赚钱的工具。带队老师却称实习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精神。湖南省桃园县武陵进修学院的4名学生初中毕业后便被录取.有的还不满16岁。他们只上了一个星期的课,就被校长以实习的名义带到东莞打工,但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工厂每月给学生的工资不低于500元,但学生从来没有如数收到。对工厂雇用童工的问题. 实习单位表示学校与工厂签订的是让学生到该厂实习的合同,工厂方面没有过错。这里所涉及的已经不是实习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劳动,而是以实习为名的违法犯罪问题。对此,应当及时从法律上加以规范,防止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如江苏省立法规范在该省境内各类企业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规定企业接纳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实习,必须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指定师傅带教,安排实习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学生实习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从事的危害性劳动等。另外,企业招用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签订含下列内容的协议:使用期限、企业管理职责、招用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高校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时间相冲突;学生所得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7Q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08-05 21:58: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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