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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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分家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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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家案件,在农村民事案件当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近年来,农村旧村改造,涉及楼房置换问题,使得分家析产案件更为突出。由于该类案件主体具有特殊性,产生纠纷的主体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所争议的财产形成的时间比较长,而且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激化亲属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该类案件具有其特有的复杂性。现就该类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 分家析产案件的性质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单从法律上讲比较简单,但在实际处理分家析产中,往往比较复杂,因为不仅涉及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而且还涉及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还有的涉及附扶养条件的赠与。笔者认为,不能将分家析产案件简单化,要考虑到分家析产案件遇到的各种情况,仅仅看作是财产分割或财产赠与不免会有失偏颇。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在现实生活当中,农村在子女长大成人结婚以后,就会给他们分家,分出两个或多个小家庭单过,分家主要是财产的分割,将原有家庭财产分成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如果所分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那么这个分家析产的性质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如果财产是父母的财产,那么就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但现实中一个家庭的财产不是单纯的父母财产或父母子女共同的财产,往往两种情况并存。所谓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或共同获得的财产,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分、分割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目的的财产。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用来支付家庭共同支出的部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成员以自己个人劳动收入购买的个人专用物品,一般视为个人财产。另外,家庭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是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组织,不能单纯的当做一个经济组织,不能以一个人有没有经济收入,作为是否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的标准。比如一个家庭所接受的赠与,一个家庭所接受的社会捐助,都应当认作是家庭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家庭成员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而是在家照顾家人的衣食住行,那他也应当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在家庭财产当中,有一部分是父母个人财产,比如子女成人前家庭的财产、父母继承所得财产、父母退休金、伤残赔偿金等,在分家时一并进行分割的话,这些财产就相当于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就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对于赠与的财产,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父母可以通过诉讼来撤销赠与。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附条件的赠与。在农村分家析产当中,大部分都在约定财产分割的同时约定了对父母的赡养问题,此种情况相当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是,并不是约定了赡养的问题,就可以让一部分子女不负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当父母对赡养问题有异议,即使是在分家析产时对赡养问题做了约定,法院仍可以审理。任何子女不得以自己没有分得财产或分得财产少或分家协议上没有约定自己承担赡养义务作为答辩,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对于分家协议约定的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除了法院判决其承担赡养义务外,父母还可以就其分得的财产当中,属于赠与部分的财产行使撤销权。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分家析产案件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分家析产不得侵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分家析产案件当中,应当充分考虑分家协议是否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对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很多分家协议将财产分给了一部分子女或者分给了儿子,没有考虑女儿也是共同财产的共有人,这势必损害女儿这一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这一分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除非作为共有人的其他子女或者女儿明示放弃该共有权利。在有的分家析产诉讼当中,如果涉及分家协议存在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会导致分家协议无效的情况的,代理律师不妨抛开分家协议,直接以确认财产共有为案由提起诉讼。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在分家析产中分得农村房屋后,户口迁到城镇,并且不在农村居住,旧村改造时能否分得房屋的问题。在很多农村分家析产案件当中,有的子女分得了房屋,但后来由于工作等原因搬出农村,户口也迁至城镇,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能够参与旧村改造当中的房屋置换,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权利人分得农村房屋后,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相应的也获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旧村改造时,其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这是一种继受的权利,不能因为户口的迁出而剥夺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该种情况的权利人有权参与房屋置换。但分家后必须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够证明权利人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对该集体土地具有使用权。对于虽然已经分家,但房屋所有权仍然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情况,则只对该房屋进行置换,权利人将不能以城镇户口来参与房屋置换。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关于继子女养子女在分家析产中出现的问题。由于父母的再婚或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之中,继子女养子女在分析家产当中处于何种位置?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其权利相当于亲生子女,依法享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如果继子女养子女与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他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人参与分割父或母的财产,如果这种情况的继子女养子女在分家析产中分割了父或母的财产的话,则是父母对继子女养子女的财产赠与,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律师在代理农村分家析产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农村分家析产案件涉案主体和涉案内容都有其特殊性。涉案主体主要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他们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如果矛盾激化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当事人叙述的过程,也是倾诉的过程。当事人把心里的不满倾诉出来,怨气也就消解了一半。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才能够理顺整个案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才能够获知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理顺思路,为代理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分清争议财产是父母财产还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分家析产所涉及的财产,要不怕麻烦,确认好财产是父母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是继承来的财产,还是接受赠与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形成,是在何时建造的房屋,是由谁出资出力建造的不动产。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保留了其生活所必需的财物。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应当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思路进行代理。在代理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当事人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打透明官司,打明白官司,以此帮助促成调解,争取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执行,而且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0h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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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34: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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