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
一、案例简介
某建材供应公司因在某甲市A单位订购的水泥没能及时达到,不能向客户(施工单位)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市B单位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500吨水泥,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单位的水泥的价格计算。乙市B单位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某建材供应公司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公司后请将货款汇到乙市B单位帐户。乙市B单位发货后,甲市A单位的水泥也运到某建材公司。两地水泥均运到建材公司后,建材公司没有更多的销售渠道,便去电乙市B单位请求退货。B单位不允,建材公司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成讼,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材公司败诉。
二、案例评析
此案建材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建材公司与乙市B单位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书,但并非它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它们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往来的电报。建材公司需要水泥,发电报给乙市B单位,该电报提出了购货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等。很显然,该电报具有书面要约性质。B单位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表示同意按建材公司的意见办。这是书面承诺。有要约和承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B单位按约发货,履行了合同义务。建材公司拒收,属于违约,当然败诉。此案的关键是建材公司仅仅将合同书认为是书面合同,而不知道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故作出了违约的蠢事。其败诉理所当然。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条专门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下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合同的书面形式至少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合同书。这种形式将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记载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内,便于日后双方共同遵守。这对于重大的、需要一定时间才履行的经济活动,是最理想的一种合同书面形式。但对于需要立即履行、或在较短时间内必须履行的经济活动,这种形式就显示出其效率低下的不足。二是通过信件的方式共同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方式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通过信件的文字表述,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后达成共识。三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来共同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这种方式是信件方式的延伸,但它比信件方式更加快捷、方便。在现代信息社会中,通过先进的电讯、电子计算机手段,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快捷地了解各种商务信息,及时进行商务活动。在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快捷的情况下,将当事人以数据电文作为共同协商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适应加快经济活动的节奏无疑有极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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