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提出,为防止工伤纠纷,应提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伤后,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纠纷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器具费。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生活护理费。工伤纠纷中,如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的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残疾等级一次性支付。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6.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不同的待遇处理。分为:伤残等级1—4级为一个档次,其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伤残一级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二级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三级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四级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5—6级为另一个档次,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7—10级不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
7.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5—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死亡赔偿范围。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工资,一次性支付。
(2)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生前工资,由核定的亲属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月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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