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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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发布日期】2002.10.25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实施日期】2002.10.25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你部《关于非法经营界定有关问题的函》(文市函[2002)144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关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者购进违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仓库等场所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可以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8R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34: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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