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起诉维权,东方法院一审判镇政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
张**是东方市某镇镇政府食堂的工作人员,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职工买菜做饭。在别人眼中这算是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可张**在镇政府的食堂连续工作了近19年,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
女子状告镇政府要求确定劳动关系
张**与镇政府从去年底开始打官司,她把自己供职近19年的镇政府告到法院。
据了解,张**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一直在镇政府食堂工作,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买菜做饭。虽然张**已经在这里工作了近19年,但是镇政府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长了,双方也渐渐默认了这样的一种状态。直到2012年4月份,这种“默契”被打破了——镇政府在2012年4月聘用了新的食堂工作人员,张**“失业”了。快到退休年龄的张**与镇政府协商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张**称,近19年来,她在工作期间尽心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镇政府的干部职工提供后勤服务工作,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是劳动关系却迟迟得不到认可。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张**认为,她和镇政府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镇政府应依法给予她相关待遇。请求法院确认她和镇政府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她任职期间应交的各项保险金、承担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另赔偿经济补偿金等。
镇政府称其为临时工,不认可劳动关系
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和张**仅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相当于镇政府的临时工。镇政府在1993年为了照顾干部家属而临时安排其到食堂从事做饭工作,所发的劳动报酬不是由财政拨款,而是镇政府从工作经费中抽取一部分支付给张**作为劳动报酬。
镇政府还称,根据约定,食堂煮饭所用的油米盐等由镇政府提供,而其他需要吃饭的干部职工按每顿3元、5元支付给张**买食材,张**提供的只是做饭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如出现做饭技术不好的情况,则可能随时更换人。张**也不是镇政府编制内的职工,不涉及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张**提供煮饭服务期间,不用遵守镇政府的工作时间,无须记录考勤,不用遵守镇政府的规章制度,镇政府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张**和镇政府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与张**签订劳动合同。
镇政府一审输官司,被判赔2万余元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和镇政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张**提供的证据,张**和镇政府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张**要求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其任职期间应缴的各项社保金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张**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对其诉求张**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张**提供的《工资单》,张**和镇政府自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张**未到镇政府工作,镇政府亦停发了张**的工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镇政府依法应当支付张**经济补偿金。
日前,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与镇政府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镇政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
本文转自 案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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