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离婚案件多发,如果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常常会对离婚后是否为孩子监护人存在疑问,
一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够担任监护人,父母可以把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但在法律性质上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受托人和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协议的,从其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不能对抗被侵害的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人仍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其跟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把责任转由受托人承担。
父母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由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一要自己愿意,二要单位同意)(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注意:第一,在这种情况下,第(1)(2)中的人员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第二,第一顺序的优先于第二顺序的,同一顺序的平等,通过指定监护人的方式确定;第三,第二顺序中只包括兄、姐,而不包括弟、妹。
二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进一步分析】
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保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李某是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小某是未成年人,因生父已经死亡,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李某是小某法定第一顺序唯一监护人,对女儿具有抚养、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老陈夫妇是小某法定第二顺序监护人之一,在小某母亲健在且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他们对小某不能行使法定的监护权利和义务。
日前某某县法院一审判决,老陈夫妇将小某交由其母李某抚养。
释法
父母单亡或双亡
谁是法定监护人
当前,80后90后先后进入生育期,一个孩子的身后,多是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宠爱。一旦孩子单亲或双亲去世,公婆跟儿媳争夺孙女或孙子抚养权的官司并不鲜见。那么,孩子依法究竟应该由谁来行使监护权呢?
承办法官称,与继承权类似,孩子监护人也讲顺序:第一顺序是孩子父母,第二顺序是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孩子的成年兄、姐。第四顺序是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及表亲等(须经孩子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五顺序是以上顺序人都没有的,由孩子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按顺序先后认定,只有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才能传到第二顺序监护人。
按以上规定,祖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但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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