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缴
刘小姐,25岁,正处于谈婚论嫁的年龄,经人介绍与某男谈对象,相处中刘小姐怀孕6个月,男方却提出分手。刘小姐准备到医院流产手术时,医院告之不能做流产手术,不得已刘小姐将小孩生下来。咨询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社会抚养费是否如何缴纳?
律师解答:两个方面,一是从维护个人及孩子权利来说,刘小姐可以要求某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承担刘小姐生育孩子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一部或全部。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一样,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二是对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也即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的是双罚制,男方女方均得处罚。概括一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不符合本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本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中规定:“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刘小姐属于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可以查询相关数据,结合自己收入状况和条例规定计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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