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何为“作假证明包庇”
假证明是一个与真证明相对的概念,如果说真证明是指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情况的话,那么,假证明则是指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因此,凡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⑤的行为都可称为“作假证明”。
作假证明,在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司法机关向行为人(作假证明人)调查取证的时候,行为人故意提供(或制造)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二是行为人(多为替人顶罪者)主动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前者可称为被动作假证明⑥,后者可称为主动作假证明。无论是主动作假证明还是被动作假证明,其主体都既有可能是真证人⑦,也有可能是假证人。也就是说,真证人也完全可能作假证明。
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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