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那么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律师讲坛】
借款时可以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么?
问:我因生意上的需要向朋友借了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朋友说能否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请问:借款的利息是否能在本金中扣除?这样的借条约定有效么?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7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5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律师建议:如何避免变相的预先扣除利息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50万,期限2年,按照约定利率总利息为2.4万,2015年5月1日乙转账给甲50万,2015年5月2日(即借款次日)甲还乙现金2.4万,后来到了还款期限,甲未及时还款,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本金50万加利息,甲应诉后抗辩称本金应是48.6万。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但实际上甲在借款的次日即将利息还上,这种行为就是变相的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本金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该如何定位,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本金是50万还是48.6万。
第一,关于利息。本案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债务人可以随时支付,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因此本案中甲还利息,乙接受甲的还款,双方达成利息支付的合意,所以,本案的本金应当按照50万来计算。
第二、关于借款人的期待利益。当事人借款目的是为了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本案中,假如在次日,出借人就用从借款人借的的款还本期借款的利息,这无疑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所以基于保护借款人的期待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甲这种主张,应该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总结实践中的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
(一)变相的预先扣除利息
这种就是上述中的案例情况。
因为若是典型的预先扣除利息,则很好掌握;
但若是非典型的,如本金正常出借,借款人而后另行支付利息。
那么根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应当支持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的行为。但从利息的产生基础,及前述法律规定而言,则这种非典型的预先扣除利息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预先扣除行为。
(二)双方达成合意的预先扣除利息
对于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是明知的,而且多数情况下的预先扣除,皆是双方达成共识的结果。就目前的民间融资情况来看,就利息支付而言,特别是头息,基本上都是提前支付。这也符合市场实际操作习惯,法律不予干涉。
(三)事先达成预先扣除利息的合意,事后借款人反悔
之所以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国家目前的法律框架是不允许利息提前扣除,因此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借款人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才会提出利息预先扣除一事,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这个时候法院会判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无效。
(四)借款人为什么要反悔
就利息本身而言,是借款人使用资金成本,而资金的使用是有期限的,而预先扣除利息,不仅仅是违反了利息的产生基础,还损害到了借款人的对借款的期待利益,导致实际借款人最后回收的资金额度比预先的要少。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解读,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好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特别是预先扣除问题,免得将来发生争议时,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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